一方婚前房產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下)
其次,要弄清屬于夫或妻一方婚前財產的房產婚后升值,其增值部分應屬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還是應屬于夫妻共同所有。這要求認真分析其升值的原因,根據其升值原因的性質,確定其增值部分的歸屬。
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維護管理,導致該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論,該房屋增值部分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房地產行情發生變化、地價升值,從而導致該房屋價值增長,那么,按照投資風險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應屬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綜上所述,對夫妻離婚不動產財產分割糾紛案件,既要認真查清該房產購買時間、取得房產證時間及雙方結婚時間,還要在雙方對不動產增值部分歸屬產生糾紛時認真分析該房產增值的根本原因。只有這樣,才能全面客觀地處理好雙方爭議的法律問題。
具體到本案,因該房屋系劉某婚前購買,雖然直到婚后才取得房產證,但鑒于不動產交易的特殊性,可不以取得不動產產權為依據,而以取得不動產物權的期待權為依據。劉某訂立了購房合同并支付了房款,雖然婚前未取得房產證,但其取得了對該房產的期待權,該房產應認定為購買人即劉某一方的婚前財產。另一方面,法院解決雙方對房產增值部分爭議時,不應太隨意,應當謹慎處理,一定要全面認真地分析導致其增值背后的根本原因,然后根據其根本原因來確定增殖部分最終的歸屬。本案中如果該房屋增值根本原因是由于雙方婚后對該房屋裝修造成該房屋價值增長,則其增值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該房屋增值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市場行情上漲引起,則該房屋增值部分應屬于原該房屋所有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