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房產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上)
2001年10月,劉某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價格30萬人民幣。2002年11月劉某與孫某結婚,雙方對該房屋裝修后入住。2003年3月,劉某辦妥了所購房屋產權證,將自己登記為產權人。2005年11月,劉某與孫某雙方因感情不和商議離婚,但在分割房產時雙方發生了爭議。因劉某于2001年用30萬人民幣所購房屋現已升至60萬人民幣。妻子孫某認為,該房產的增值部分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劉某則認為,他既然享有該房屋的產權,其增值部分也應屬于他所有,不同意孫某分割該房產的要求。雙方爭執不下,最后妻子孫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裁判。
本案是一起夫妻離婚不動產財產分割糾紛的案例。筆者認為,對于夫妻離婚所涉不動產財產分割糾紛,要認真對待,必須弄清兩方面問題。
首先,要弄清夫或妻一方婚前購買、婚后取得產權證的房產,應屬于購買一方的婚前財產,還是應屬于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財產。房屋買賣屬于不動產交易,買受人要取得房屋產權不僅要和出賣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交付購房款,而且還必須和出賣人一起到國家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經登記注冊,買受人取得房產證后,該房屋的產權才從賣房者手中轉移到購房者手中。鑒于不動產交易的這種特殊性,在認定夫或妻一方婚前購買、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產的歸屬時,可不以取得不動產產權為依據,而以取得不動產物權的期待權為依據。訂立了購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房款的夫或妻一方婚前購買,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產應認定為是購買人一方的婚前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