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我國法院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下》
H、裁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I、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
J、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在國外出具的委托書,必須經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
K、人民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后,原告一方變更請求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申請的,其申請均不受理。
L、人民法院受理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后,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M、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雖經外國法院判決,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的,不妨礙當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N、申請人的申請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請人可以撤回申請,人民法院以裁定準予撤回。申請人撤回申請后,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O、申請人的申請被駁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7、對于來自國外的證據如何辦理相應的公證手續,以用于國內的婚姻訴訟需要?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也就是說,該公證應是當事人在其本國的公證機關進行的,并由中國駐當地的使領館進行認證的。而經過公證的文件拿到國內來,由于文字往往使用的不是中文,所以還要中國的翻譯公司進行翻譯,翻譯件要加蓋翻譯公司的公章,作為正式的中文譯本提交給法庭。